| 一、竞买人资格:
(1)境内竞买人: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。
(2)境外竞买人:应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、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。
二、《拍卖公告》与展示:
本公司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它的新闻媒体发布《拍卖公告》,并展示拍卖标的,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。
三、办理竞买手续:
竞买人可以在本公司发布的《拍卖公告》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资格文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。经本公司确认竞买资格后,留下文件登记备案,即予签发“竞买证”(限当期有效)
四、《拍卖资料》:本公司每期拍卖会均印有当期拍卖资料。
五、看样看货:
(1)本公司依照国际惯例,按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,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
(2)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标的、查阅有关拍卖资料。竞买人参加应价,视为已行使前款权利并认可拍卖标的现状。
(3)竞买人看货看样,须出示本公司签发的当期有效的“竞买证”。
动产:竞买人须遵守本公司仓库管理制度,损坏拍卖物须加倍赔偿。
不动产:由本公司安排竞买人进行实地考察。
六、拍卖物价格及佣金:
(1)起叫价:即拍卖会上由拍卖师报出的第一个价格。
成交价:即拍卖会上经拍卖师落槌确认的竞买人最高应价。
(2)佣金:按报价单中标明的佣金率乘以成交价计收。
七、拍卖方式:
(1)估低价拍卖,即拍卖师宣布每一项拍卖(编号)物的起应价,竞买人举号牌应价,以最高应价定槌成交。
(2)无估价拍卖,即拍卖师不宣布拍卖物的起叫价,竞买人对拍卖物直接应价,以最高叫价定槌成交。
(3)估高价拍卖,即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起叫价,在无人应价时,拍卖师逐次降低报价,以首次应价定槌成交。
前款第(3)项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,拍卖师以该应价为起叫价,依前款第(1)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。无人应价的,由拍卖师确定买受人。
八、拍卖程序:
(1)拍卖当日,竞买者应准时抵达拍卖会场,并缴付保证金。竞买者凭“竞买证”和“收取保证金凭证”领取竞价号牌和报价单。(保证金付现金的可于当日缴付,若付支票或汇票须于当日到帐)。
(2)拍卖开始,拍卖师按当期拍卖资料进行拍卖。
(3)拍卖师报出起叫价,若连报三次无人应价,作无成交处理。
(4)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须当场签署“拍卖成交凭证”,凭“拍卖成交凭证”于拍卖会后当日与本公司签订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
九、结算:
- 买受人签订
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 后,须当场向本公司缴清全部
价款或按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约定方式支付定金及余款。保证金可抵作价款或定金。
- 买受人成交后拒绝签署“拍卖成交凭证”或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的,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十、提货:
买受人以现金方式于拍卖当日付清全款的,即可办理提货,否则按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约定的方式办理交接手续。
十一、违约:
买受人违反上述第九条第一款,未按约定支付价款,应承担违约责任,本公司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并可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十二、放行:
凡需运出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拍卖成交物品,凭本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,经海关查验后可运出特区以外的国内其它地区。(说明:本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,仅做为出特区二线关之用,关于拍卖成交物品的准运手续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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